数码快印店员非法制售名牌打印机商标获刑

发布时间:2013-1-29 10时    

经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欧某、易某辉分别是深圳图纸打印的经营者和员工。2010年11月起,欧某伙同易某辉非法制造含有惠普、佳能、兄弟、三星、松下注册商标标识的打印机耗材包装盒、说明书、标签等产品。
印务店员工合伙非法制造含有惠普、佳能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打印机产品,通过网上联系客户承接订单,再把订单提供给东莞市塘厦镇某印刷公司印制、加工,后通过物流公司非法销售获利,运用此种方式的经营数额逾百万元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欧某、易某辉分别是东莞市塘厦镇某印务店的经营者和员工。2010年11月起,欧某伙同易某辉非法制造含有惠普、佳能、兄弟、三星、松下注册商标标识的打印机耗材包装盒、说明书、标签等产品,并销售给QQ昵称为“可心”的客户(另案处理)非法获利,其中欧某负责接单及财务管理,易某辉负责具体跟单、委托加工、发货等工作。
两人接到生产订单后,深圳图纸打印提供印刷菲林,委托塘厦镇某印刷公司印制、加工含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打印机耗材包装盒等产品。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海及生产主管熊某决定承接订单,非法印制含有惠普、佳能、兄弟、松下等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。
第三法院一审判决欧某、易某辉犯非法制造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四年,并处罚金3万元和2万元;被告单位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,单处罚金2万元;被告人黄某海、熊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三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和8000元。